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上字第423號上訴人正中彩色製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源 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和愛服飾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四百二十三萬六千四百五十一元(新台幣,下同,兩造買賣系爭房屋、車位及其基地應有部分價格為九百三十九萬元,起訴時,基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四萬二千元,全部面積五千零五平方公尺,基地應有部分萬分之二四四,基地之公告現值為五百十五萬三千五百四十九元,買賣價格扣除基地公告現值後之餘額即為系爭房屋及車位交易價格),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六萬九千九百零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李昆曄法官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書記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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