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字第759號上訴人僑福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上訴人乙○○
甲○○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
謝宜雯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高永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3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17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湯美玉法官陳金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