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和愛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 律師複代理人 蔡坤鍾 律師被告正中彩色製版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法定代理人乙○○住臺訴訟代理人丙○○○住臺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爰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忠行~B法官林錫凱~B法官廖怡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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