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周美玲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