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1185號、99年度聲沒字第530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檢驗前淨重零點零貳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而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185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含袋重0.3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物1包(檢驗前為0.02公克、檢驗後為0.01公克),先以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以甲基安非他命測試組初步檢驗,復囑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甲○○涉毒品案初步檢驗報告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7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363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參,足徵上揭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核與案卷所附證據資料相符,所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