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小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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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謝宗揚
○ ○ ○ 弄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