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1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被   告  周慶順 律師即滿家逢之財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6,813元,應繳裁
  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將繕本直接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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