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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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7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李易勳 、
吳清華 、 吳俊鴻 、 吳秀芬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00
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萬9,3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
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