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89號
原 告 劉昱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綜佑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6,2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