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62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鏘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53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繳上開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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