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62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淑芬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
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