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2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陳坤福 之遺產管
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918元,應繳裁
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
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交,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乙份。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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