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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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吳筠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年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吳筠樺於民國93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03萬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民國96年11月16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新臺幣119,99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付清償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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