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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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316號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上訴人 王文鴻
王麗珠 王金線 王寳宗 王秀里 王圓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二中編號1關於「 王文源王文宏 」記載,應更正為「王文鴻即王文宏」、編號4關於「 王寶宗 」記載,應更正為「王寳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二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吳芝瑛法官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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