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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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30號反訴原告柏旭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英宙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楊雅雯 律師反訴被告 張福興 訴訟代理人 吳樹棣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0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進遠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勞訴 字第 30 號裁定(103.06.16)[和解]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勞訴 字第 30 號判決(104.03.3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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