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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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05號附帶上訴人 郭仁淵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 李禹瑭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上訴,附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楊淑珍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