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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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楷峰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117號、第3155號、第322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4月21日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蔡瑞紅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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