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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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五О號
原告乙○○
甲○○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戊○○原告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九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