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三號
原告戊○○住台中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芳源 被告丁○○男四十
乙○○男五十丙○○男三十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莊嘉蕙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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