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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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三一二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東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對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第三項中㈢即第十頁第十七行關於「實際出席股權應為一、四五八、四九八股」之記載,應更正為「實際出席股權應為一、一四二、三六一股」、第十二頁第五行「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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