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三○八號
上訴人乙○○
甲○○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 徐美月 上訴人丁○○
丙○○住台北縣○○鄉○○村○○鄰○○○街○○號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街○段○○號法定代理人 林鐘雄 訴訟代理人 莊賢治
俞麗琴 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五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蔡芳齡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官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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