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萬壹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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