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丁○○、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相對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