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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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54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乙○○之債權人,乙○○前於民國94年7月間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下同)525萬元,惟被繼承人94年11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以致無人繼承,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指定 林嫦芬 為乙○○之遺產管理人。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家事庭通知、林嫦芬律師同意書等為證,惟查本院已於民國96年7月27日以96年度財管字第61號裁定指定 游金盛 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以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既已有遺產管理人處理,本院無從再予選任。從而,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