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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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73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398、401、43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壹編號壹至叁、編號伍所示之施用毒品罪,累犯,各處如附表壹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壹編號肆所示之施用毒品罪,累犯,處如附表壹編號肆所示之刑;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玻璃吸管捌隻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玻璃吸管捌隻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甲○○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以90年度毒聲字第30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0年2月27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出所,於90年4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2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07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6年2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甲○○猶未戒除惡習,於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依法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前開施用毒品案件執行完畢5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1所列時、地,以該附表所示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多次。嗣分別於附表2所示時、地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玻璃吸管8支。員警獲其同意後,在附表3所示時、地,採取其尿液後送驗結果呈鴉片類毒品嗎啡及安非他命類毒品陽性反應,而次第查悉上情。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本院之自白。
(二)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採取尿液名冊及編號對照表、長榮大學96年5月23日出具之毒品檢驗確認報告【尿液編號V063】、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採尿同意書各1份。
(三)詮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7月2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編號G4-139】、臺南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偵辦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提料案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尿液編號G4-139】、臺南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內載查扣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玻璃吸管8支)。
(四)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偵查隊採取尿液名冊及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V174】、長榮大學96年8月30日出具之毒品檢驗確認報告【尿液編號V174】。
(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0年度戒毒偵字第236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95年度簡字第3075號刑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四、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玻璃吸管8隻,為被告甲○○於所有供其於附表編號4所載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供認在卷(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毒偵字第2398號卷第27頁),均應於附表編號4所犯罪名項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1: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法條│宣告刑│││(時間:民國)│││├──┼───────────┼───────┼───────┤│1│96年5月2日中午12時30分│毒品危害防制條│處有期徒刑捌月│││許,在甲○○臺南縣新營│例第10條第1項│。│││市○○路88之9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內後│罪。││││抽菸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2│96年7月11日晚間11時許│毒品危害防制條│處有期徒刑捌月│││,在甲○○臺南縣柳營鄉│例第10條第1項│。│││柳營路3段275巷2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將海洛因置於吸食器內│罪。││││點火燒烤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3│96年5月2日下午6時許,│毒品危害防制條│處有期徒刑陸月│││在甲○○臺南縣新營市民│例第10條第2項│。│││治路88之9號住處,以將│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點│罪。││││火燒烤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命1│││││次。│││├──┼───────────┼───────┼───────┤│4│96年7月11日晚間11時許│毒品危害防制條│處有期徒刑陸月│││,在甲○○臺南縣柳營鄉│例第10條第2項│。│││柳營路3段275巷2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罪。││││命1次。││││││││├──┼───────────┼───────┼───────┤│5│於96年8月13日晚間7時許│毒品危害防制條│處有期徒刑陸月│││,在甲○○臺南縣柳營鄉│例第10條第2項│。│││柳營路3段275巷2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1次。│││└──┴───────────┴───────┴───────┘附表2
┌──┬─────┬────────┬────┐│編號│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扣押物品│├──┼─────┼────────┼────┤│1│96年5月2日│甲○○位於臺南縣│無│││晚上11時30│新營市○○路88之││││分許│9號居住處││├──┼─────┼────────┼────┤│2│96年7月12│甲○○位於臺南縣│安非他命│││日下午1時○○○鄉○○路○段│吸食器1│││27分許│275巷2號居住處│組、玻璃│││││吸管8支│├──┼─────┼────────┼────┤│3│96年8月17│臺南縣新營市中華│無│││日晚上11時│路「錢櫃遊戲場」││││30分許│││└──┴─────┴────────┴────┘附表3
┌──┬──────┬──────┬────┬────┬─────┐│編號│驗尿時間│採尿地點│檢體編號│檢驗機關│檢驗結果│├──┼──────┼──────┼────┼────┼─────┤│1│96年5月3日凌│臺南縣警察局│V063號│長榮大學│鴉片類毒品│││晨0時50分許│新營分局民治│││嗎啡及安非││││派出所│││他命類毒品│││││││陽性反應│├──┼──────┼──────┼────┼────┼─────┤│2│96年7月12日│臺南市警察局│G4-139號│詮訢科技│同上│││下午5時37分│││股份有限││││許│││公司│││││││││├──┼──────┼──────┼────┼────┼─────┤│3│96年8月18日│臺南縣警察局│V174號│長榮大學│安非他命類│││凌晨1時20分│新營分局│││毒品陽性反│││許││││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