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水怡文 )、丁○○(原名:
蓬定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已有94年度訴字第2579號之民事判決,並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確定,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債權人可持確定之民事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