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救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救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林珈卉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吳麗雲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品妤

法定代理人  陳建融
       邱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已明
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向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
,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現由本院以108年度
南簡補字第320號受理中,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查證屬實
。又聲請人以其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
會申請訴訟代理之法律扶助,業經該會准許在案乙情,亦據
其提出該會審查表為證,足認聲請人陳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之情,應堪採信。再者,本院經審閱上開訴訟卷證,審酌
聲請人之起訴理由及其所附證據資料,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楊意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