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小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茜庭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偕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
為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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