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許宥蓁 被告 蔡國雄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原交簡字第9號(105年度原交易字第9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廖穗蓁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郁慈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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