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原告 吳淑卿 被告 吳永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85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游秀雯法官廖穗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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