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1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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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1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志建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2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1-12行「仍拒未遵期完
成親職教育輔導3次之處遇計畫」應更正為「尚有親職教育輔導之處遇計畫3次未遵期完成」。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應補充「本院民國112年10月23日
公務電話紀錄」。
二、爰依卷內事證等,審酌:被告甲○○故違保護令裁定之犯罪動機,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依警詢筆錄所載),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前案紀錄之品行(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依戶籍資料所載),漠視法院所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未能配合完成法院裁定之相關處遇計畫,有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2908號被告甲○○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被害人陳A(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甲女)母親之同居人甲女自民國109年初開始與甲○○同居,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甲女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11年6月21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388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甲○○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24週(內容:處理否認,每週至少2小時)、親職教育輔導8個月(內容:正確管教,每週至少1小時)之處遇計畫,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詎甲○○於收受上開保護令裁定而知悉該保護令內容後,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僅於112年6月20日保護令有效期間前之完成認知教育輔導24週,仍拒未遵期完成親職教育輔導3次之處遇計畫,未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上該處遇計畫,而違反前揭保護令諭知之事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1.被告坦承知悉上開保護令內容。2.被告辯稱:因為這段期間因公受傷,與弟弟官司仍在進行,這段期間有確診,所以無法前往上課等語。二出席狀況表1份被告出席狀況。三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3月27日南市衛心字第1120054560號函影本1份、送達證書影本2份主管機關通知被告依規定報到接受處遇之事實。四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2月30日南市衛心字第1110234369號函影本1份、送達證書影本2份主管機關通知被告依規定報到接受處遇之事實。五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9月6日南市衛心字第1110160829號函影本1份、送達證書影本1份主管機關通知被告依規定報到接受處遇之事實。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38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查詢本1份被告未完成處遇計畫,違反保護令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志誠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