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營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
被移送人 蘇文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年
度南市警學偵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蘇文誠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改造手槍壹支、瓦斯空氣槍壹支、子彈貳粒及彈
匣貳支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10月24日上午1時12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與濟生路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改造手槍1支、瓦
斯空氣槍1支、子彈2粒及彈匣2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件。
(三)台南縣警察局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
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
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行為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其行
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情狀,而裁罰如主文所示。至扣
案類似真槍之改造手槍1支、瓦斯空氣槍1支、子彈2粒及
彈匣2支,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所用之物
,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