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6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碧 專發支付命令
(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43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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