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749號
上 訴 人 蕭伯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康育綾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0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然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