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許立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泰銘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然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