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許立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泰銘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然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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