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伶蓉
       柯如娟
       柯品佑
       柯姿瑀
上列 四人
送達代收人  蘇辰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柯伶蓉、柯如娟、柯品佑、柯姿瑀與被上訴人
即原告高雄市私立文清老人養護中心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別上訴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萬3,091元,應各別徵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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