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74號
原 告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複訴訟代理 莊淑媛
人
原告與被告 王惠玲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參仟貳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
佰貳拾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參仟貳佰元,尚欠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柒
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