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交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交簡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璟民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
度偵字第5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唐璟民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
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
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減輕其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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