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7號
原   告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品福團膳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8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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