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7號
原 告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品福團膳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8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