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61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鳳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18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萬鳳岐竊盜,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萬鳳岐前已有竊盜及偽造文書等犯罪紀錄,素行
非佳,其因一時貪念而恣意竊取被害人 楊子稼 所有之汽車晶
片卡(黑色皮質鑰匙包)1只(價值約新臺幣1萬313元),
所為應予非難,且被告竊取被害人之汽車晶片卡後,因見其
內無值錢財物,遂將其任意丟棄,對被害人之合法財產權及
生活便利性均造成相當程度之損害,兼衡其業與被害人成立
調解,有本院101年度司豐調字第103號調解筆錄1件在卷可
佐,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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