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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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17號再審原告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再審被告欣興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再審被告巨益機械有限公司
段五一法定代理人丙○○
段五一兼訴訟代理丁○○人段五一再審被告乙○○再審被告丁○○
段五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再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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