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蘇綉鳳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蘇綉鳳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並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蘇綉鳳出具保證書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自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並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張家瑛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