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七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子政 右聲請人因聲請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四三七號假扣押執行卷可參,並經本院查明兩造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案件繫屬本院屬實,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