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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