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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