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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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水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鄭秀鑾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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