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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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丙○○
丁○○戊○○乙○○○右三人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六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吳俊螢法官蔡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