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236號
原   告  許耀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建本徐月娥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及具狀補正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
法律條文)及其原因事實,並檢附被告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相
關證據資料,暨提出有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到院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11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均為起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復有明定
。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之同法第436條之
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再按,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
度臺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本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請提出被告蕭建本、徐月娥(下稱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表明向被告等為請求之聲明金額各為何?又起訴狀之訴之
聲明所載係指被告等應分別或共同或連帶給付原告若干元?
另請一併說明對被告等請求金額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被告
等應給付原告款項所依據之法律條文為何)?
五、就上開事項補正後,請再提出準備書狀1份,逐一敘明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
依據之法律條文)、本件借貸之完整詳細之原因事實,並檢
附相關證據資料供本院參酌,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六、另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應
由原告到本院補簽名或蓋章,或重新寄送業經原告簽名或蓋
章之起訴狀到本院。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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