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李國章
相 對 人  卓郁庭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以民國
105年度重簡字第1063號、105年度簡上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聲請人勝訴,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而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4,96
0元,其餘乃由相對人預納,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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