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45號
原 告 福德祠
法定代理人 張春雄
被 告 鐘松香
當事人間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